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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解读——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②
来源: 武威市融媒体中心      日期: 2024-03-04      作者:       点击数: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②

第十九条【提供便民服务设施】机场、车站、政务大厅、医疗机构、商场超市、文体场馆、景点景区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建设母婴室、第三卫生间,设立志愿服务站点,配备便民服务设施设备。鼓励机关单位、企业和商户向社会公众开放本单位停车场、卫生间和文化体育设施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场所、设施设立爱心驿站,为户外工作者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茶水、餐食加热、遮风避雨等便利服务。

解读:

本条是对便民设施方面的规定,特别强调对母婴、户外工作者等人群的特殊照顾,既是人文关怀又是城市温度。国家卫健委等10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在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区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当建立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并配备基本设施;《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明确规定,在要求比较高的场所,公共厕所可设置第三卫生间。第三卫生间应独立设置,并应有特殊标志和说明。机关单位、企业和商户等向社会公众开放停车场、卫生间、文化体育设施等,是在便民设施建设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共享共给增加基础设施供应能力的一种措施。设立服务站点是为了更好的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便利的服务,体现城市温度和人文关怀。

第二十条【开展文明创建】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贯穿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文明创建全过程。

解读:

本条是对文明创建长效机制建设的规定要继续深入推进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

第二十一条【文明行为教育培训】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纳入职业规范要求,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任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学校应当加强青少年文明行为习惯养成教育,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和实践活动,提升学生文明素养。

解读:

本条是关于教育培训方面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责任,将文明行为纳入职业规范,将文明行为纳入各类培训。教育部门加强学校的管理,常态化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实践活动。

第二十二条【鼓励文明行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权益保障和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慈善公益、志愿服务、拾金不昧、无偿献血以及其他崇德向善、奉献社会的文明行为。

解读:

本条是关于对特定文明行为保障和激励机制的规定,鼓励公众树立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意识,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公益慈善作出了具体规定。见义勇为方面,本条鼓励见义勇为,但更提倡见义为,不鼓励公民作无谓的牺牲。《甘肃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规定了更多的保障措施。无偿献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对此有专门规定。志愿服务方面,国务院的《志愿服务条例》作出了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支持志愿服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文明实践志愿服务专项基金,为新时代文明实践工作和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保障,推动志愿服务制度化。

解读:

本条是关于志愿服务保障方面的倡导性条款。《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第二十八、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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