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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前言
来源: 武威市融媒体中心      日期: 2024-02-22      作者:       点击数:

前 言

文明是城市进步的标志,是城市发展的灵魂。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武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2022年8月9日由武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9月23日经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自于2022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01《条例》颁布的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精神文明建设重要论述中强调,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2018年5月,中共中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明确要求“探索制定公民文明行为促进方面法律制度,引导和推动全民树立文明观念,推进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明确要求“有立法权的城市推进文明行为立法,保持创建工作常态长效”。2021年,武威市荣获第七届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在多方努力下,武威市精神文明建设领域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武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颁布实施,它的颁布实施既是我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与法治建设相结合的有力抓手,更是巩固深化全市精神文明建设成果、提高文明城市创建水平的现实需要。《条例》的颁布顺应了新时代对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的新要求,开启了全市依法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新篇章,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创建更高水平的全国文明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02《条例》主要的内容

《条例》共五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倡导与规范、促进与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关于总则,主要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全民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作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长效机制,规定了各级党委、政府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职责,突出了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监管职责,规定了社会责任和表彰奖励机制。关于倡导与规范,重点针对当前市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意见比较集中的不文明现象,从公共秩序、环境卫生、交通安全、城乡社区、生态环境、网络空间、绿色生活、家教家风等八个方面,对需要遵守和禁止的行为作了列举规定,构建符合我市实际、科学合理的文明行为规范体系。关于促进与保障,明确了文明促进总体要求,规定了应当规划建设管理的城市文明基础设施和鼓励提供的便民服务设施,明确了促进和保障机制,规定了对高尚道德品质文明行为的鼓励,对社会各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支持,规范了典型选树、宣传引导机制制度,设置了不文明现象监督制度、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制度和文明指数测评制度。关于法律责任,文明行为促进作为倡导性的法规,因此没有新设定法律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由相关执法责任主体按照相应的上位法追究法律责任。明确了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同时对法律责任作出概括和指引性规定。关于附则,规定了条例施行日期。

03《条例》鲜明的特点

(一) 坚持党的领导,完善制度保障。《法治中国建设规划 (2020一2025年)》提出,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着力实现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条例》对加强党的领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了详细规定,这是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首次写入我市法规,为党委加强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领导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 坚持与时俱进,体现时代要求。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条例》对城乡社区、生态环保等作了具体规定。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佩戴口罩、使用公筷公勺公夹等提出了要求。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规定了适量备餐点餐、文明健康用餐等内容。针对当前开车、过马路时使用电子设备影响通行安全情况,规定驾驶人驾驶车辆时不接打电话,行人通过道路时不使用手持电子设备等内容。

(三)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地方特色。按照“问题引导立法、立法解决问题,但不解决所有问题”的思路,《条例》重点把长期困扰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短板弱项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如噪音扰民、车辆乱停乱放、出租车违规经营等纳入其中予以规范,将社会热点焦点问题,如社区文明、高价彩礼、高空抛物、共享单车治理、医闹等问题予以回应。与此同时,着眼于文明城市建设长效机制的构建与完善,将我市在文明城市创建过程中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如重点治理清单制度、文明引导员队伍建设、文明实践指数测评等,固化为管根本、管长远的制度性安排,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常态化、长效化。

(四) 坚持综合施策,共促文明行为。一方面,注重以宣传教育引导来提升社会文明程度,要求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报道、鼓励志愿服务、健全先进典型推选表彰和帮扶礼遇等制度,通过正向引导,形成崇尚文明的社会氛围。另一方面,注重强化不文明行为治理,要求实行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建立不文明行为监督平台,依法曝光不文明行为,使《条例》在依靠教育、劝导、激励等“软引导”的同时,兼具依法治理的“硬约束”。

(五)紧扣测评体系,助力文明创建。《条例》有针对性地将文明城市测评的一些重要指标内容纳入其中,将许多创建经验固化为可操作执行的法规条款,夯实了创城的制度基础和法治保障。《条例》第三章规定,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与保障工作机制,广泛开展文明培育、文明创建和文明实践活动,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贯穿于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文明家庭创建全过程。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在交通场站等六类人员公共场所建设母婴室、第三卫生间,设立志愿服务站点等等。

04《条例》解读的依据

为了全面深入推进《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市文明办对《条例》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除注明“条旨”外,对每条的内涵和外延作了注解诠释,共引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办法》《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部委规范性、政策性文件近50部(件)。其中,重点对第二章“倡导与规范”第八条至第十五条中,违反相关倡导性、规范性规定,相应上位法罚则进行了明确;对第三章“促进与保障”第十八条至第十九条中,城市基础设施、便民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运营方的职能职责,对应的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进行了明确,以方便相关部门更好地依法宣贯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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