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武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旨在扎实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强化创城工作责任,全面落实创城工作任务,实现创城既定目标。
办法明确,我市创城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和责任部门单位负责制。各县区党委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武单位主要领导为创城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和本部门单位的创城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为创城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相关工作人员根据工作分工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创城工作中不认真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对标履行职责,对工作不担当、不作为、不落实,影响全市创城工作整体推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依照该办法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对象包括承担创城工作任务的各县区党委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武各单位;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武各单位中承担创城工作的相关责任人。
办法明确,凡被实施责任追究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采取五种方式追究责任: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影响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和免职、降职等措施;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影响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